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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明确境外投资备案要求:QDII、QDLP、QDIE仍需备案?

王志毅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3-11-28

本文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 ,问答来源发改委,解读部分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一、发改委问答:QDII、QDLP、QDIE投资仍需ODI备案?



近日,发改委在官网更新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常见问题解答部分增加至一百一十五条(详见“跨境金融研究院”9.6号次发推送),与此前更新《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相似,此次境外投资指南同样明确了许多需要备案的问题,例如:

(三十二)问:甲省(市)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等试点工作,其中适用范围可能包含境内企业投资获得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获得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构成境外投资的情形。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发布时间:2021-08-26

来源:发改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11号令列举的是需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情形,换言之,国家发改委认为即便是通过QDII、QDLP/QDIE开展的境外投资,只要落入以上投资范围,仍需要走ODI程序,这与此前市场上的观点与实践操作截然不同!

(需注意,跟境外发债权限统一上收国家发改委不同,境外投资地方有3亿美元以下的权限,因此本次问答是针对需要至国家发改委的央企境外投资或地方企业超过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

但是,地方发改委在执行时是否会参照此问答还不得而知,一旦严格执行可能又会极大地影响此类业务的开展)


此前,一般认为QDII、ODI、QDLP/QDIE是并列的平行关系,QDII多用于海外二级市场投资,ODI更多用于境外投资新设或者并购企业,而QDLP/QDIE则是在试点地区给予私募基金额度允许其投资海外市场。


由于QDII和QDLP/QDIE都是外汇局专门给予额度,允许其在额度内进行海外投资,因此往往走这两个渠道的不会再去走发改委ODI的程序。(而且QDII和QDLP/QDIE都有与ODI不同的前置审批程序,比如QDLP的联席会议制度中本身就有地方发改委进行审核)


另一方面,如果走的是ODI程序(发改委、商务部),则在银行外汇登记后即可办理后续的资金购付汇,也不需要再多此一举去拿QDII或者QDLP/QDIE的额度。


因此,发改委8月份发布的两个指引问答都存在与其他监管部门政策冲突的情况,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解释


二、央企QDII境外投资未经发改委ODI违规重罚2375万



发改委的本次问答或许也印证了此前的一则处罚: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两则处罚信息,京汇罚〔2021〕10号,京汇罚〔2021〕11号: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付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2,613,861.36元人民币,并处58万元人民币罚款

  •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23,754,612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外汇局的此次处罚情况,保利文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处罚原因在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认为本公司在2019 年通过中信信托 QDII 项目投资数字王国集团有限公司(00547.HK)定向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在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境外前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信息,可以了解到本次处罚的原因可能在于:

央企境外投资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走的QDII渠道但没有走发改委的ODI,结果被判逃汇重罚2375万

来源:保利文化公告

发行QDII产品的中信信托也一并被处罚。


三、境外投资渠道梳理:ODI、QDII、QDLP/QDIE


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QDII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由资金运用除外)。

简单来说,QDII是最古老的境外投资审批模式,通过双Q制度进行审批。

  • 第一个Q是Qualification(资格准入),金融机构首先要向主管部门审批境外投资资质。

  • 第二个Q是Quota(额度),取得资质后的金融机构还要向外汇局申请QDII额度以后才能够发行产品,募集境内资金投资海外市场。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银保监系的QDII产品和证监会系的QDII产品。


截至2021年6月2日,QDII累计批准额度1473.19亿美元,其中,银行类合计248.70亿美元,证券类合计757.80亿美元,保险类合计376.53亿美元,信托类合计90.16亿美元。(数据来源于外汇局官网)

信托QDII与其他几类QDII业务相比,获批额度最少(可能也是因为信托多是通道业务,主动投资管理能力较弱)


QDLP/QDIE

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一般指符合QDLP/QDIE试点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向境内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制度安排。

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改革(QFLP、QDLP)一直是近年来的外汇改革重点。

自2012年上海率先推出QDLP制度之后,深圳(QDIE)、天津、青岛、北京、广东(不含深圳)、江苏、海南、重庆等地纷纷获得QDLP试点资格。目前上海、北京、深圳三地QDLP试点额度均达到100亿美元。

无论是进一步增加QDLP/QDIE试点总额度,还是更多城市参与试点,都体现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升级和突破。下面选取上海、深圳、海南的QDLP试点政策进行对比,其区别如下:


尽管各地采取的机制略有不同,但无论是联席会议制度还是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在审核QDLP资质的程序中大多都有地方发改委的参与。

例如,在海南的QDLP政策中,省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参与。其中,

省发改部门和省商务部门负责对试点基金的投资标的与投资区域是否为敏感类进行指导

那么是否意味着:

  • 1、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通过QDLP境外投资就无需再做ODI?

  • 2、超过3亿美元,即便通过QDLP仍需国家发改委ODI备案?

有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ODI


境外投资(ODI),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首先需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备案,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前置审批程序,然后再至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以及后续的对外购付汇。如果涉及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还要事前执行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的管理要求。

发改委: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需要履行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手续。

其中,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的纳入核准管理,涉及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 年版): 

  •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 三、新闻传媒; 

  • 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 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一)房地产

    (二)酒店

    (三)影城

    (四)娱乐业

    (五)体育俱乐部

    (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商务部: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虽然执行的也是核准/备案,敏感项目纳入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但对于敏感项目的表述与发改略有不同。

敏感国家和地区:

  •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敏感行业:

  •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通过商务部的核准/备案后,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汇局:

外管于2015年6月1日进行了简政放权,将直接投资登记权限下放至银行办理。因此企业取得了发改商务的前置审批后,可直接至银行办理登记。

  • 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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